VR彩票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7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21号),涉及上海琴焱建筑设计咨询中心。
2020年10月1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发函《关于办理人民网网友给市长留言的函》(网友留言转办函[2020]1964号)要求我局调查人民网网友黄宜坚留言反映的彰泰红楼盘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20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琴焱建筑设计咨询中心违法违规线号),市住建局向我局提供了与此案件有关的部分线索和证据。
本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案源登记,开展了核查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行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5日,与南宁市彰泰红项目开发商广西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恒大公司)签订了《“彰泰红”项目商品房包销合同》(以下简称《包销合同》),取得了彰泰红项目所有住宅、商业及车位的独家销售权。2020年4月25日,当事人通过置业计划书以20930元/平方米的“原单价”和265.9366万元(比毛坯申报价格与全装修价格之和181.6577万元高出84.2789万元)的“原总价”向购房人黄宜坚标示彰泰红A区16号楼2单元201号商品房的价格,并标示了优惠体系为“一口价+5万元(团购费)”,折后单价为18567.45元/平方米,折后总价为235.918万元+5万元(团购费)(即合计240.918万元,比原总价265.9366万元低25.0186万元),其中折后精装单价3000元,折后精装总价38.118万元,折后毛坯总价143.5397万元(与备案的毛坯申报价格一致),其他54.2603万元的优惠折扣内容。当事人明确告知购房人黄宜坚“其他54.2603万元”是服务费。黄宜坚于2020年4月25日向广西恒大公司支付了上述商品房及一车位的定金共计7万元。2020年5月10日,在当事人的引导下,黄宜坚在售楼部财务室通过3台POS机分9笔分别向广西恒大公司缴纳了房款、车位款8.094366万元,向当事人缴纳了服务费54.2603万元(当事人向黄宜坚开具了服务费发票),向南宁居乐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了团购费5万元。2020年5月19日,黄宜坚与广西恒大公司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该商品房的毛坯价款为143.5397万元(与备案的毛坯申报价格一致),装修价款为38.118万元,毛坯与装修价款合计181.6577万元。
证据一: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营销人员身份证VR彩票、“彰泰红”项目商品房包销合同;
证据二:置业计划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询问笔录、彰泰红16栋住宅价格表、市住建局移交函;
证明当事人以高于预售申报价格84.2789万元的价格向购房人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以25.0186万元的折扣优惠与购房人进行交易。
证据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POS机刷卡凭证VR彩票、收据、发票、置业计划书、商品房买卖合同;
证明当事人销售彰泰红A区16号楼2单元201号商品房的事实、标示价格、优惠金额及收取的相关价款。
当事人对相关证据以及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均在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据此,确认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属实。
当事人在销售彰泰红A区16号楼2单元201号商品房过程中,以虚构的、无法通过网签VR彩票、不能实际成交、且高于申报价格84.2789万元的价格向购房人标示商品房原总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十日内,并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销售彰泰红A区16号楼2单元201号商品房过程中,以虚构的、无法通过网签、不能实际成交、且高于预售申报价格84.2789万元的价格向购房人标示商品房原总价,又以25.0186万元的虚假折扣优惠与购房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欺诈行为。
当事人以虚构的、无法通过网签、不能实际成交、且高于预售申报价格84.2789万元的价格向购房人标示商品房原总价,又以25.0186万元的虚假折扣优惠诱使购房人进行交易,要求购房人交纳我市明令禁止的“团购费”、“服务费”共计59.2603万元,并收取了购房人房价以外的“服务费”54.2603万元的行为,违背了中央“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严重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要求,涉案金额高,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被购房人投诉至人民网,影响恶劣,舆论要求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的呼声强烈,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购房人与广西恒大公司最终成交的购房价为毛坯143.5397万元,精装38.118万元,总房价181.6577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604号),关于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属于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价格价格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应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处听告〔2020〕50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VR彩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八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从重处罚幅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予以从重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1.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VR彩票,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